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052号罪犯张洪宇,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汉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日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张洪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6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34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3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洪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洪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二次,先进个人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洪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洪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美茹
审 判 员 齐万久
代理
审判员 阎 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