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284号原告王光明,男,生于1964年1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文君,男,生于1966年9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明与被告张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文君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广门乡××村×组房屋两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文君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广门乡×村×组土木结构房屋一套;砖混结构二楼一底房屋一套中其应分得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财产金额以22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忠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陶 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