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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初字第18号

欧阳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欧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天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某,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月6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同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公诉刑诉字(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以周某某(已判刑)为首,结伙翁某(已判刑)等为主要股东,雇佣被告人欧阳某某等为赌场管理成员,分别在天柱县凤城镇雷寨村农户家、山冲(地名)坡上及山冲农户家等地设立赌场,利用“打盒盒”等赌博方式召集多人进行野外赌博。其中欧阳某某为赌场运客驾驶员。2014年1月14日20时许,天柱县凤城镇雷寨村山冲组的赌博点被公安机关查获。为了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被告人欧阳某某辩称,我只是应杨某某邀请为赌场运客,我没有参加赌博。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以周某某(已判刑)为首,结伙翁某(已判刑)等为主要股东,雇佣被告人欧阳某某等为赌场管理成员,分别在天柱县凤城镇雷寨村农户家、山冲(地名)坡上及山冲农户家等地设立赌场,利用“打盒盒”等赌博方式召集多人进行野外赌博。其中欧阳某某为赌场运客驾驶员。2014年1月14日20时许,天柱县凤城镇雷寨村山冲组的赌博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到天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接受讯问,主动交代其进行赌博活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周某某、翁某、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本院(2014)天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欧阳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欧阳某某辩称“我只是应杨某某邀请为赌场运客,我没有参加赌博”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阳某某应杨某某邀请为赌场运客,为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应视为赌场管理人员,无论充当何种具体行为,只是分工不同,均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欧阳某某在聚众赌博过程中,均由周某某为首组织他人参加赌博,翁某及鄢某等人为主要股东,被告人欧阳某某明知周某某等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应他人邀请为赌场运客,充当赌场管理人员,但其相对于周某某等人的地位及作用相对较轻;被告人欧阳某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欧阳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符合本案的量刑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欧阳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    静

人民陪审员 杨  冬  香

人民陪审员 吴  世  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小流(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