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涛,无业。被执行人王化凯,无业。申请执行人张树涛与被执行人王化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普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涉案房屋已于2010年5月23日在诉讼中予以保全,自2012年5月18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又续封了二次,由于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现申请人又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化凯所有的位于普兰店市食品冷库一号楼的房屋一套(房照号:普房权证普私字第××号)。
二、在续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续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宫志友
审判员 韩太功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