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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26号

刘波与黄英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波,黄英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刘波。被执行人黄英锋。

原告刘波诉被告黄英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黄英锋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波案件受理费2950.00元、鉴定费2100.00元,合计人民币505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英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英锋至今未履行义务。2015年4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2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黄英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英锋现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波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黄英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波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罗 华

审判员  丁和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黄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