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催字第00023号申请人青岛中鲁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63号天智大厦17楼H户。法定代表人薛鲁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小幼,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青岛中鲁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汇票号码为31300051/26306442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找到了该票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票据的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青岛中鲁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月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素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