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宁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晓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海军 来自
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宁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晓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