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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677号

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宁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宁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晓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