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371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甲。被执行人薛某乙。申请执行人薛某甲与被执行人薛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无锡市北塘区通惠中路41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414149元,由薛某甲得70000元,由薛某甲、薛惠艳、薛峰各得65000元,由薛某乙得149149元。薛某乙支付薛某甲、薛某甲、薛惠艳、薛峰共计265000元。付款方式:薛某乙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200000元,此款由薛某甲得70000元,由薛峰得65000元,由薛某甲、薛惠艳各得32500元。薛某乙于2015年12月31日支付薛某甲、薛惠艳各32500元。如薛某乙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权利人中前提申请全额执行,薛某乙尚须向有权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支付违约金各5000元。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薛某甲负担630元,由薛某甲、薛惠艳、薛峰各负担585元,由薛某乙负担1375元。因被执行人薛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房屋产权监理处等部门调查,调查结果如下: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薛某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薛某乙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被执行人薛某乙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薛某乙名下有一套坐落于新街家园5-xxx室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时间是2014年10月22日,房屋面积115.04元,合同金额456191元。因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用房,且满五年才能上市交易,现在暂没有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法院处理,故本案无法处理。经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执行人薛某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已将被执行人薛某乙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进行公布。本案执行标的额7000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7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包征雄
审 判 员 朱维青
代理
审判员 蔡 岩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尤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