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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催字第00032号

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昱含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5)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催字第00032号申请人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大钊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昱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灿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翠英,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盗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80005393914719,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银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出票日期2014年8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20日,汇票出票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收款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 杰

审判员 王晓平

审判员 张兴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胡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