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博民执字第890-2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良。
被执行人:信志强。
被执行人:任旺。申请执行人张金良诉被执行人信志强、任旺健康权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金良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炳喜执行员 王 萌执行员 王 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睿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