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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铁刑初字第17号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贵铁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XXX。因本案于2015年2月14日被抓获并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贵铁检公诉刑诉(2015)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8时30分许,K4619次旅客列车运行在怀化至玉屏区间时,被告人陈某某将1号车厢8号下铺旅客姚某某挂在铺位衣帽钩上黑色挎包内的人民币3400元盗走。姚某某报案后,乘警在开展调查时,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承认了盗窃事实。案发后,被盗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据此,该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证人证言、情况说明、车票、被告人身份证明、羁押人员体检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佐证在案。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当庭出示经被告人辨认无误。被告人陈某某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对陈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予以主张。陈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为了维护铁路运输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第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第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