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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874号

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87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林某某,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艺兴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梁晓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