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87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林某某,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艺兴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梁晓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