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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0454-1号

刘作华与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作华,李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454-1号申请执行人刘作华,男,1956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辉,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作华与被执行人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镜民一初字第02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建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玉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潘井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