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454-1号申请执行人刘作华,男,1956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辉,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作华与被执行人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镜民一初字第02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建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玉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潘井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