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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韩建斌诉被告康凯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建斌,康凯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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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99号原告韩建斌,男,62岁,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康凯旋,男,28岁,汉族,现住阳泉市。

原告韩建斌诉被告康凯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建斌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郝 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