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99号原告韩建斌,男,62岁,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康凯旋,男,28岁,汉族,现住阳泉市。
原告韩建斌诉被告康凯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建斌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郝 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