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自由村1社。组织机构代码:20344206-0。
法定代表人:刘云厚,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梳妆台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66642155-7。
法定代表人:梁朝才,董事长。
原审
被告: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松,院长上诉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永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地位于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内,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潘小美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