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018号
原告:张洪波,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乐亭县。
被告:刘义昌,男,41岁,汉族,现住乐亭县。
原告张洪波与被告刘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洪波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波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自杰
审 判 员 吕晓颖助理
审判员 安志田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