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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1018号

张洪波与刘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洪波,刘义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018号

原告:张洪波,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乐亭县。

被告:刘义昌,男,41岁,汉族,现住乐亭县。

原告张洪波与被告刘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洪波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波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自杰

审 判 员  吕晓颖助理

审判员  安志田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