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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督字第44号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兰琴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湘民督字第44号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玉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维,该社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兰琴。

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兰琴立即偿还所借本金30000元及利息14000元。经查,被申请人兰琴于2010年12月16日向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辖的袁家铺信用分社申请信用贷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10.8‰,借款已于2011年12月16日到期。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兰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4000元,合计44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兰琴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新春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