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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3057号

朱登维,杨昌琼与黄德才,黄德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登维,杨昌琼,黄德才,黄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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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057号原告朱登维,男,1939年12月19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杨昌琼,女,1951年4月25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朱登维(原告杨昌琼之夫),男,1939年12月19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特别授权)。被告黄德才,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黄德全,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登维、杨昌琼与被告黄德才、黄德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登维、杨昌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登维、杨昌琼负担。

审判员  周文新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魏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