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057号原告朱登维,男,1939年12月19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杨昌琼,女,1951年4月25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朱登维(原告杨昌琼之夫),男,1939年12月19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特别授权)。被告黄德才,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黄德全,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登维、杨昌琼与被告黄德才、黄德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登维、杨昌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登维、杨昌琼负担。
审判员 周文新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魏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