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张照。被告赵俊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照与被告赵俊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照负担。
审判员 刘海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利波 百度搜索“”
张照与赵俊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张照。被告赵俊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照与被告赵俊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照负担。
审判员 刘海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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