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吴瑞华与被告黄振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吴瑞华,黄振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吴瑞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黄振林,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瑞华与被告黄振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的林地需要确权,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贾兴实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