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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627号

王永成与张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永成,张凤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627号原告王永成,自由职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刘志艳,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成诉被告张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菅子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牛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