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谢某,男,1982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谢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书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