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刘拥军。被告褚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拥军诉被告褚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拥军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拥军负担。
审判员 陆海宁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晓雯 更多数据:
刘拥军与褚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刘拥军。被告褚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拥军诉被告褚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拥军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拥军负担。
审判员 陆海宁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晓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