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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唐民初字第00245号

刘拥军与褚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拥军,褚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刘拥军。被告褚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拥军诉被告褚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拥军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拥军负担。

审判员  陆海宁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晓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