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102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河滨新村1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6196-4。法定代表人杨永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卫,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高建,男,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高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雯雯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江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