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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96号

张海澄与吕洋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张海澄,吕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洋。

上诉人张海澄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0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海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景 新

代理

审判员  邓晓萱

代理

审判员  田 雷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