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洋。
上诉人张海澄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0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海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景 新
代理
审判员 邓晓萱
代理
审判员 田 雷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