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249号原告潘久学,农民。被告利川市昀贵茶业合作社,住址:利川市毛坝镇。负责人刘照贵、向冬昀。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久学诉被告利川市昀贵茶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久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3.00元,由原告潘久学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嵩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