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6591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圆达机电有限公司,重庆市诺灵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圆达机电有限公司,重庆市诺灵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孙斌,孙建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591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明东,男,1989年7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圆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33号1号。法定代表人孙斌,总经理。被告重庆市诺灵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687、689号。法定代表人孙斌,总经理。被告孙斌,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孙建国,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圆达机电有限公司、重庆市诺灵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孙斌、孙建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欣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