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孙某,女,1987年2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娄丽娟,系沟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男,满族,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剑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