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杏花大道173号。
负责人:陈爱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方林,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坤,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松,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磊,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459-13号。
负责人:不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中路82号。
负责人:马学敬,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宏国,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冬根,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阮敬东
审判员 余 玮
审判员 杨似友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胡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