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245-255号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任晓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凯,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金江海,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潜江市。(245号案)被申请人程春华,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246号案)被申请人肖国耀,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247号案)被申请人胡红娥,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潜江市。(248号案)上述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华伟,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沈丘县。(249号案)被申请人聂日华,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博罗县。(250号案)被申请人聂志光,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博罗县。(251号案)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锡强,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熊乐,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平,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攸县。(252号案)委托代理人冯正东,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裴德情,男,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长丰县。(253号案)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云杰,女,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新蔡县。(254号案)被申请人朱培培,男,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临泉县。(255号案)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锡强,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乐,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案(2015)20-24、30-32、34、38、3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保安公司申请称,在计算加班费过程中,仲裁委认定加班时间错误,计算标准及倍数所采用的相关法律也错误,导致加班费用重复计算,所裁决的加班费用偏高。被申请人均答辩称,仲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
经审理查明,保安公司庭审调查时确认,其对仲裁裁决认定的加班时间有异议,对仲裁按法定倍数折算加班时间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包括加班时间以及加班费计算倍数问题,其中加班时间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只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涉及事实认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主要为该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即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中保安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金江海等十一人存在伪造或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对上述主张,本院不予审查。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倍数问题,保安公司并无异议。综上,保安公司主张事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且仲裁裁决亦不存在其他法定可撤销情形,故保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上述十一按每案申请费人民币各400元,共计人民币4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茹
代理
审判员 张 士 光
代理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瑞琳(兼)
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相关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