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自流民初字第890号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890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曹力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1年12月3日生育一子曾某甲,201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以加班为由长期晚归;在小孩住院期间也不闻不问,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曾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及营养费1,000.00元;对未来曾某甲教育费用及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双方各承担50%。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庭审中答辩称:因被告工作在保险公司,下班时间不固定,原告便怀疑。与原告所育之子患有疾病,被告也尽心照顾及组织资金予以治疗,已尽自己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1年12月3日生育一子曾某甲,201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婚后一段时期内感情较好,近来,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致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双方均应多做自我批评,并相互理解、多沟通,其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力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唐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