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53号
原告:周娟,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刚,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圣楠,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娟与被告任圣楠、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向原告周娟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周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秀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