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字第163号

刘景林与王怀国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景森,王怀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森被执行人王怀国本院在执行刘景森与王怀国劳务合同纠纷案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怀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齐子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