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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724-1号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恩树、王孝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724-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恩树,王孝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724-1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26号22幢411、413室。被执行人陈恩树,职业不详。被执行人王孝望,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235号民事判决,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租金351599.50元、违约金210942元,并承担诉讼费4591元、执行费8071元,合计57520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51599.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恩树、王孝望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7520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51599.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振海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晓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