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724-1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26号22幢411、413室。被执行人陈恩树,职业不详。被执行人王孝望,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235号民事判决,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租金351599.50元、违约金210942元,并承担诉讼费4591元、执行费8071元,合计57520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51599.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恩树、王孝望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7520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51599.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振海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晓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