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21号
原告:岑孟婉,农民。
被告:范孝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孟婉诉被告范孝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孟婉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孟婉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景赞宇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