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汉族。2015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4日经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15年3月26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辩护人郝显东,黑龙江郝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郝显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从辽宁省来海伦市探亲与朋友李某某、赵某某等人到“金沙滩铁锅炖鱼”饭店二楼吃饭,饭后因李某某去洗手间,杨某甲、赵某某在该饭店一楼等待李某某,此时赵某某看到一饭桌上放着一部iphone5S手机后,示意杨某甲引起其注意,杨某甲看到后随即将该手机盗走装入自己兜内,并马上离开了饭店。几人回到赵某某居住处,杨某甲后悔自己的盗窃行为,并同李某某一起打车到“金沙滩铁锅炖鱼”饭店将手机返还给失主,随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价格鉴定:被盗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2708.75元。被告人杨某甲于2015年2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投案自首、破案经过,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海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绥化市海伦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海伦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海伦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视频资料说明及光盘,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系自首。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将赃物返还失主,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求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大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