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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79号

蔡加与宋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加,宋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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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蔡加,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宋菲(曾用名宋菲菲),男,1978年1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蔡加与被执行人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18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宋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加借款十六万五千元。

二、被告宋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加借款利息三千三百元。

三、被告宋菲于本��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加借款服务费二千元。

四、被告宋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加逾期利息二千四百七十五元。

五、驳回原告蔡加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蔡加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宋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蔡加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1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审 判 员  曹学昱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