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82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车辆过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相关单位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已办理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