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771-1号
原告:沈雨晴。
法定代理人:高月红。
法定代理人:沈学刚。
被告:车杰。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雨晴与被告车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沈雨晴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车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雨晴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雨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沈雨晴承担。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夏单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