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白某,居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生一女,取名“白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一直感情不和,被告消费观念超前、不懂积蓄,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且原告与婆婆关系也不融洽。现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没有维持下去的可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监护“白甲”,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白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于2012年1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原告张某于2014年12月17日生一女,取名“白甲”。原告自2015年3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原、被告经常电话联系,被告也经常去看望原告及孩子,也给原告生活费。原、被告婚后虽有过吵闹行为,但夫妻关系尚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当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共同生育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因琐事或生活习惯不同产生矛盾是难免的,但是在发生矛盾时,夫妻之间均应保持克制,慎重对待婚姻,担负起对孩子的抚养责任,不能一有矛盾就轻易选择离婚。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幼,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白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包容,多加沟通与磨合,珍惜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白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代理
审判员 邱孟良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