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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一初字918号

原告喻某某与被告青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喻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喻某某,青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918号

原告:喻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青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

被告:喻某某本院审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青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喻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喻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喻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金 锋

代理

审判员  丁玉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