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918号
原告:喻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青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
被告:喻某某本院审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青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喻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喻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喻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金 锋
代理
审判员 丁玉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