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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执字第525号

孙和洪与樊广福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和洪,樊广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孙和洪,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樊广福,男,满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古民商初字第110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樊广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但不足以偿还其所有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古民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福东

审判员  孟凡飞

审判员  张守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肖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