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孙和洪,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樊广福,男,满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古民商初字第110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樊广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但不足以偿还其所有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古民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福东
审判员 孟凡飞
审判员 张守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肖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