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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刑初字第90号

戴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某,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黄志光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向芳担任法庭记录。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戴某某多次在服装店行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4日,戴某某在武冈市步行街茜舞服装店盗得红利果牌女式白色T恤1件。经鉴定,该T恤价格为人民币120元;2、2015年1月4日,戴某某在武冈市步行街雅鹿服装店盗得女式雅鹿红色羽绒服1件。经鉴定,该羽绒服价格为人民币620元;3、2015年1月中旬,戴某某在武冈市步行街妈咪服装店盗得大手掌潮流都市女长裤1条。经鉴定,该裤价格为人民币90元;4、2015年1月中旬,戴某某在武冈市东升商贸城1B-15号门店盗得梦莉雅女长裤1条。经鉴定,该裤价格为人民币60元;5、2015年1月27日,戴某某在武冈市步行街潮流前线服装店盗得毛线衣1件。经鉴定,该衣价格为人民币220元。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证人许某某、许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杨某甲、周某某、肖某某、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戴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志光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向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