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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352号

郭XX与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XX,段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352号原告郭XX,男,汉族,应县南河种镇接马峪村人。被告段XX,女,汉族,应县南河种镇段寨村人。本院在受理原告郭XX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世葆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琼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