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352号原告郭XX,男,汉族,应县南河种镇接马峪村人。被告段XX,女,汉族,应县南河种镇段寨村人。本院在受理原告郭XX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世葆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琼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