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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452号

蒋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蒋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蒋某,女,1988年8月3号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吕恩慧,永城市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25岁,汉族,市民,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