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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执字第16号

黄亮与黄鸿贵、黄磊龙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亮,黄鸿贵,黄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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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中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黄亮,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黄鸿贵,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黄磊,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

原告黄亮与被告黄鸿贵、黄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亮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院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鸿贵、黄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12月26日前履行(2013)资中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3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500元、执行费15400元。但被执行人黄鸿贵、黄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鸿贵的资产不能处置变现,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亮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举祥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黄 钠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