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35号
原告:吴元上。
委托代理人:胡善方,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慧娟。
原告吴元上与被告章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元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元上以被告可能涉及诈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元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280元,由原告吴元上负担。
审 判 长 叶春娟
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
人民陪审员 倪晓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吴琼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