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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35号

吴元上与章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元上,章慧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35号

原告:吴元上。

委托代理人:胡善方,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慧娟。

原告吴元上与被告章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元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元上以被告可能涉及诈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元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280元,由原告吴元上负担。

审 判 长  叶春娟

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

人民陪审员  倪晓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吴琼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