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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243号

安徽昌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昌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24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昌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敬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能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昌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禹民二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00元予以划拨转帐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高新开发区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士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