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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1660号

朱明星、赵春鹏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朱明星,赵春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66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明星。被告人赵春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星、赵春鹏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明星、赵春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朱明星纠集被告人赵春鹏,预谋分工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396弄弄口,由被告人赵春鹏望风,被告人朱明星采用殴打、拉拽方式抢得被害人刘某某单肩包1只,内有人民币500余元、移动电话2部等物,造成刘某某胸部软组织挫伤。后被告人朱明星、赵春鹏共同销赃得款1,900元,分赃花用。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明星、赵春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星、赵春鹏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朱明星发起犯意,并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劫取财物,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赵春鹏望风,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朱明星系主犯,被告人赵春鹏系从犯;2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2名被告人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明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春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英

审 判 员  苏 琼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邱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