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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139号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社与张贵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社,张贵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社。住址:会理县太平镇。负责人劳治国,该社主任。被告张贵发,男,生于1963年6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槽元乡木树村2组。身份证号码:513425196306057317。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社与被告张贵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社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唐昌胜 微信公众号“”